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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四川省消委会经销商卖错农药赔偿损失8000多元多枝青兰

发布时间:2020-10-18 17:58:17 阅读: 来源:汤锅厂家

四川省消委会:经销商卖错农药 赔偿损失8000多元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日前公布了201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以下案例摘自四川省消委会官网:

经销商卖错农药 赔偿损失8000多元

【案情简介】2013年2月乐山市夹江县甘江镇双碑村的杨某等5人分别在本村吴某(以下简称经营者)经营的农药门市购买为番茄苗提高座果率的农药:“座果灵”一袋。5人均按照经营者销售产品时介绍的使用方法进行使用,即以每片座果灵兑5-6斤水的比例兑制后为番茄苗座果,不料却导致番茄绝收达9亩的严重后果。按每亩产值2700元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约25000元。于是,杨某等5人找到经营者要求赔偿,经营者以自己出售的农药无质量问题为由不予赔偿。经向经营者索赔无果后,杨某等5人于2013年2月26日向夹江县甘江消委分会提请投诉调解。

【调查处理及结果】经查证,经营者向杨某等5人销售的农药并非是杨某等人需要的“座果灵”,而是与“座果灵”包装相同的“2.4-D片剂”。其功效作用是用于为番茄苗点花,使用方法与功效和座果灵均不一致。经营者承认自己在销售农药时,由于疏忽错将用于点花的“2.4-D片剂”当成“座果灵”出售给杨某等5人,导致9亩番茄绝收的事实。据此,经营者因过错致使消费者杨某等5人财产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和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之规定。按照市价每亩产值2700元计算,经营者应当承担25000元的损失赔偿。但杨某等5人在综合考虑经营者自身经济能力后酌情求偿,经乐山市夹江县甘江消委分会调解,消费争议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经营者赔偿杨某等5人损失共计8200元。

【案例评析】本案为典型的农资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适用于本法。本案中,经营者虽然销售的农药是合格产品,但因经营者主观过错致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理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国质量新闻网)(责任编辑:张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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