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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盗版光碟摊贩获罪领刑

发布时间:2020-02-27 18:58:26 阅读: 来源:汤锅厂家

讯 舒城县一男子,利用流动摊贩的形式,销售非法音像制品碟片。5月12日,舒城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自2014年8月开始,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流动摊贩的形式,在舒城县、霍山县、六安市区等地销售非法音像制品光碟。2014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韩某某在舒城县万佛湖镇万佛大道路边被公安机关查获,在其摊位现场扣押用于销售的碟片共计2658张。经舒城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2658张光碟均系非法音像制品。

被告人韩某某在归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舒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数量达2658张,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韩某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韩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韩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行政机关以往在处理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案件时,一般以非法经营罪移送司法机关,但构成该罪名的涉案金额、数量都要求较高,导致移送难度较大。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而侵犯著作权罪仅要求经营音像制品数量500张(盒)即可追究刑事责任,大大降低了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案件追究刑事责任的定罪门槛,加大了对销售盗版音像制品不法分子的震慑。(张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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