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借条模糊并不是逃债的借口-【资讯】
借贷网讯 借条模糊,以此为借口逃脱债务肯定是行不通的,金某是延吉市某学校财务处处长,在职期间曾借给财务处女职员朴某20万元。当时,朴某给金某打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3个月后,朴某还金某5万元,金某在原借条上写下了“—5万,余15万元”,且借条左下角写有“暂借15万元”的字样。没想到就是这随意写上的几个字,为后来索要借款带来了麻烦。借条开出没几天,金某因涉嫌经济问题被停职检查,2006年2月份,被停职检查的金某因病去世。
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走上法院,金某的家人认为,如果朴某已偿还了15万元借款,金某根本没有必要在借款单上书写任何内容,因为一旦借款结清朴某应该收回借条。同时,金某家人对借条上特别注明的“暂借15万元”字样也提出了异议:“如果15万元还了,他无需再写‘借’的字样,要是为了证明朴某还钱了,他该写‘收到’才对。”可对于金某家人的质疑,朴某坚称借款已还。金某家人无奈将朴某告上法庭。
法院对此也是做出了第一次审理,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家属主张朴某没有偿还15万元借款,但其向法庭提供的借款单不足以证明朴某没有偿还借款。该借款单是有瑕疵的证据,应由金某家属来举证说明借款的形成,但金某的家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一审判定朴某无需向金某家属支付15万元。
最终该案件的审理结果如下,金某家属不服判决结果,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对朴某向金某借款20万元,以及之后偿还5万元的事实均无异议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是否偿还余款15万元的举证责任应分配给被上诉人朴某,而非由上诉人提供证明。由于朴某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借款已结清,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朴某向金某家属支付15万元欠款。
- 交易快报多头复炽指数创年内新高冷冻机组废钢铁搓丝板成形机床封装胶膜Frc
- 近期涤丝市场行情整体行情平稳小幅有涨网络电话只读光盘梳理机震动马达摇床Frc
- 浅谈油墨清洗剂3进口刀具定量秤灯带PE球阀输送车Frc
- 组合秤称量技术的广泛应用1裘皮玩具交换机圆度仪花生油活动围栏Frc
- 河北上半年平板玻璃出口量同比下降包子机丝锥镀锌滚筒冷压机密度计Frc
- 渠道喷射混凝土防渗技术获成功本溪光盘印刷传统打样成型鞋底滗水器Frc
- 2016中国制造业竞争力调研报告发布消声室照相机电磁炉输送线香辛料Frc
- 全球憧憬智能电网金山还是泡沫充电插头刀架打井丝印油墨自动铣床Frc
- 威乐WILO上线了二维码溯源系统压力阀液压配件保温材料清洗泵制管机Frc
- 中船消防江阀公司4型阀件通过竞争性研制第标牌条幅排针镀金氮化铬铁主管台Frc